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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西安市各行政区域。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在西安市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市场研究等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会员,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政府,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宣传和贯彻政府政策和行业动态;服务社会,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促进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旺都国际大厦B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开展行业检查,加强行业监督。制定并监督执行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从事房地产中介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对违反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二)以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评定,培育行业品牌,促进行业发展。

(三)技能服务。协助从业人员提升业务素养、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调查研究。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行业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行业参加有关专业会议;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五)规范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解决社会矛盾,宣传行业正面信息,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六)会展与信息服务。采集、整理、发布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建立网站,出版专业书籍刊物。

上述业务范围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向本协会申请,经批准入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其他从事房地产市场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联系;

(五)本市具备合法经营管理资质的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等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联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文件;

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由本协会录入会员信息,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协会官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星级评定;

(五)享有与会员类型对应的查询权限;

(六)为单位会员提供在本协会官网的企业网站链接;

(七)在咨询、信息、广告中享受优惠待遇;

(八)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违规、争议情况,提供本协会要求的有关信息、数据、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 递交书面退会申请的;

(二)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 不按要求履行本协会各项决议或不遵守本协会各项制度,经理事会2次通报后,仍不改正的;

(四) 会员破产、注销、解散。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在本协会官网向全体会员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决定本协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会成员,须经到会会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任期内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机构设置;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提出本协会终止动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本协会理事总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或本协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执行理事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名(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的聘任。

本协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罢免本协会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采用聘任制向社会公开招聘。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在相应任期内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会长、副会长的选举结果应自选举结果产生之日起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对外代表本协会参加各项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秘书长代为履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监督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在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代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会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五)拟定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七)协助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八)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督本协会理事会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的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协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权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协会党建工作办法》《协会证书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