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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8

市建发〔2023〕172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3〕1114号),制定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联系人:史鉴  电话:87639976)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上岗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备案前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内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载有实名登记信息的工作牌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卡。

(三)落实行业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后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按照《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业务办理流程,服务项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延伸服务内容和标准,投诉举报电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强制收费。

(三)规范交易服务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当书面告知经纪服务内容,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签订《政策知悉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房屋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宣传引导交易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买卖及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机构门店签订的合同应当与备案的网签合同保持一致。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前,应当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进行房源核验。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未经房源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在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发布。

(六)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存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的存量房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客户交易资金。逐步推行将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三、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档定价,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考量核算企业运营成本,向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及其他延伸服务费用分档收费标准。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成交周期越短费率越低、房屋成交价格越高费率越低的原则,合理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降低租赁经纪服务费用及其他延伸服务费用;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平台功能,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便民服务。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指导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检查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的垄断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省反垄断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销售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炒作房价上涨制造恐慌,散布虚假消息扰乱市场秩序;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各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实施行业信用评价,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按照《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指导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手段。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查实的违法违规信息,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录入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活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遵守行业自律规约,诚信规范守法经营,维护良性竞争环境,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依据行业自律规约,在行业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八、其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措施,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