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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政策解读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7

《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政策解读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合同范本,合理引导住房交易行为,西安市住建局联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城六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使用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实行后,现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亟待修改,以适应当前市场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是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四是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3〕1114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交易双方规范签订交易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市场现状,针对《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名词解释、房屋基本状况、预告登记、交易资金和资金监管、房屋交付时间和手续等条款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

四、合同的使用范围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线下门店合同与网签合同内容保持一致,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应当使用《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

五、其他需重点说明的内容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范本的重要意义,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范本,积极宣传引导交易当事人使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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