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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道法 | 第五说:法院支持尽职履行中介义务收取全佣
发布时间:2021-11-10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案例回顾

一、周某某、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周某某、A公司于第三方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转让成交具体价格及周某某应向A公司支付的具体佣金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2018年7月,周某某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中介费用,房屋按约定过户至周某某名下后,周某某以“在签订案涉合同后又对中介费另行达成了约定,A公司直到签合同时才填写、告知中介费属于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用。

[法院裁判]

1、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全部剩余中介费及违约金。
2、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一、二审受理费由周某某承担。
 
二、刘某、B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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